政策法规
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
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的实物捐赠管理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募捐活动时,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,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。
第二章 接受捐赠
第三条 捐赠人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,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前应和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书,写明捐赠实物种类、质量、数量、交付时间、用途等内容。
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个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,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实物。
第五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。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,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。
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当场验收,实物数量须经捐赠者、基金会双方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,并进行建账登记。
第七条 基金会应向捐赠者出具捐赠收据,并颁发捐赠证书。
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,应当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其入账价值,开具捐赠收据:
(一)若捐赠方提供了所捐赠实物的购买发票等凭据,应按照凭据所表明的金额,作为入账价值,并开具捐赠收据;
(二)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存在活跃市场,可按照其市场价格作为入账价值,生产商捐赠自产品的,可根据生产商成本定价或税前出厂价定价,委托其他厂家代工生产的,可根据企业入库账面价值定价,并开具捐赠收据;
(三)若所捐赠实物或其同类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,应聘请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,并出具价值评估报告,以此作为入账价值,并开具捐赠收据。
第三章 捐赠实物管理和使用
第九条 基金会对捐赠实物实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。
第十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实物,基金会应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。
第十一条 基金会捐赠实物入库、出库管理:
(一)捐赠实物入库时,需核实数量、检验质量,非捐赠实物不得私自入库;
(二)入库实物要有专人保管,建立库存实物台账;
(三)捐赠实物出库时需办理出库手续,使用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。
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对捐赠实物和实物分发或使用情况,通过媒体、网站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
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
此件公开发布
温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 2014年3月20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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